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字號:大︱中︱小 2012-07-09 15:16:07 集團辦公室 點擊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便于征納雙方系統、準確地了解和執行出口稅收政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近年來陸續制定的一系列出口貨物、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統稱出口貨物勞務,包括視同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進行了梳理歸類,并對在實際操作中反映的個別問題做了明確?,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下列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六條和第七條規定的外,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一)出口企業出口貨物。
本通知所稱出口企業,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以及依法辦理工商登記、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委托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
本通知所稱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分為自營出口貨物和委托出口貨物兩類。
本通知所稱生產企業,是指具有生產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單位或個體工商戶。
(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具體是指:
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區域)、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統稱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見附件1)、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具體是指:(1)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經國家批準設立的統一經營、統一組織進貨、統一制定零售價格、統一管理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2)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向海關報關運入海關監管倉庫,專供其所屬的首都機場口岸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3)國家批準的除中國免稅品(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所屬的上海虹橋、浦東機場海關隔離區內的免稅店銷售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以下稱中標機電產品)。上述中標機電產品,包括外國企業中標再分包給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機電產品。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2。
5.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海洋工程結構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見附件3。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上述規定暫僅適用于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以下稱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
除本通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視同出口貨物適用出口貨物的各項規定。
(三)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按照下列規定實行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辦法。
(一)免抵退稅辦法。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見附件4)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具體范圍見附件5)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辦法。不具有生產能力的出口企業(以下稱外貿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三、增值稅出口退稅率
(一)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而明確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以下稱退稅率)外,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其適用稅率。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上述規定將退稅率通過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予以發布,供征納雙方執行。退稅率有調整的,除另有規定外,其執行時間以貨物(包括被加工修理修配的貨物)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二)退稅率的特殊規定:
1.外貿企業購進按簡易辦法征稅的出口貨物、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出口貨物,其退稅率分別為簡易辦法實際執行的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貨物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退稅率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稅率和出口貨物退稅率孰低的原則確定。
2.出口企業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其加工修理修配費用的退稅率,為出口貨物的退稅率。
3.中標機電產品、出口企業向海關報關進入特殊區域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的列名原材料(以下稱列名原材料,其具體范圍見附件6)、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其退稅率為適用稅率。如果國家調整列名原材料的退稅率,列名原材料應當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后的退稅率執行。
4.海洋工程結構物退稅率的適用,見附件3。
(三)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應分開報關、核算并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
四、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發票(外銷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購進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二)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海關保稅進口料件的金額后確定。
本通知所稱海關保稅進口料件,是指海關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監管的出口企業從境外和特殊區域等進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業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并從海關保稅倉庫提取且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續的料件,以及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從保稅區內的企業購進并辦理海關進料加工手續的進口料件。
(三)生產企業國內購進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貨物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國內購進免稅原材料的金額后確定。
(四)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五)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加工修理修配費用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應將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進料加工海關保稅進口料件除外)作價銷售給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產企業應將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費用開具發票。
(六)出口進項稅額未計算抵扣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下列公式確定:
退(免)稅計稅依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
已使用過的設備固定資產凈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原值-已使用過的設備已提累計折舊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設備,是指出口企業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七)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八)中標機電產品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生產企業為銷售機電產品的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外貿企業為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的完稅價格。
(九)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銷售海洋工程結構物的普通發票注明的金額。
(十)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作為購買方的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購進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
五、增值稅免抵退稅和免退稅的計算
(一)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抵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
4.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包括當期國內購進的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的價格和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價格,其中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當期進口料件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1)采用“實耗法”的,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為當期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當期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計劃分配率
計劃分配率=計劃進口總值÷計劃出口總值×100%
實行紙質手冊和電子化手冊的生產企業,應根據海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手冊或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所列的計劃進出口總值計算計劃分配率。
實行電子賬冊的生產企業,計劃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銷的實際分配率確定;新啟用電子賬冊的,計劃分配率按前一期已核銷的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的實際分配率確定。
(2)采用“購進法”的,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為當期實際購進的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
若當期實際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大于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的,則: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二)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以外的貨物:
增值稅應退稅額=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
2.外貿企業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貨物的增值稅應退稅額=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稅依據×出口貨物退稅率
(三)退稅率低于適用稅率的,相應計算出的差額部分的稅款計入出口貨物勞務成本。
(四)出口企業既有適用增值稅免抵退項目,也有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項目不參與出口項目免抵退稅計算。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增值稅免抵退項目和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項目,并分別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稅政策。
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的進項稅額無法劃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無法劃分進項稅額中用于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的部分=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增值稅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六、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適用本通知第七條規定外,按下列規定實行免征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免稅)政策: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具體是指: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軟件產品。其具體范圍是指海關稅則號前四位為“9803”的貨物。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其具體范圍見附件7。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其具體范圍見附件8。
(6)已使用過的設備。其具體范圍是指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8)非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9)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農產品的具體范圍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1995]52號)的規定執行]。
(10)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1)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13)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4)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下列貨物勞務: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2)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具體是指: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3)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
對于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可以依照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放棄免稅,并依照本通知第七條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二)進項稅額的處理計算。
1.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出口卷煙,依下列公式計算:
2.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內銷卷煙銷售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
(1)當生產企業銷售的出口卷煙在國內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出口卷煙含消費稅金額=出口銷售數量×銷售價格
“銷售價格”為同類產品生產企業國內實際調撥價格。如實際調撥價格低于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的,“銷售價格”為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高于公示計稅價格的,銷售價格為實際調撥價格。
(2)當生產企業銷售的出口卷煙在國內沒有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時:
出口卷煙含稅金額=(出口銷售額+出口銷售數量×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比例稅率)
“出口銷售額”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若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離岸價,生產企業應按實際離岸價計算,否則,稅務機關有權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核定調整。
3.除出口卷煙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其他出口貨物勞務的計算,按照增值稅免稅政策的統一規定執行。其中,如果涉及銷售額,除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為其加工費收入外,其他均為出口離岸價或銷售額。
七、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
下列出口貨物勞務,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按下列規定及視同內銷貨物征稅的其他規定征收增值稅(以下稱增值稅征稅):
(一)適用范圍。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是指: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明確的取消出口退(免)稅的貨物
[不包括來料加工復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列名原材料、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海洋工程結構物]。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的生活消費用品和交通運輸工具。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因騙取出口退稅被稅務機關停止辦理增值稅退(免)稅期間出口的貨物。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提供虛假備案單證的貨物。
5.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增值稅退(免)稅憑證有偽造或內容不實的貨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期限內申報免稅核銷以及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不予免稅核銷的出口卷煙。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貨物勞務:
(1)將空白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退(免)稅憑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境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提供合同約定或者其他相關證明)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
(2)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的。
(3)以自營名義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的。
(4)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等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或其他運輸單據有關內容不符的。
(5)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收款或退稅風險之一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購買方的索賠責任(合同中有約定質量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未按期收款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合同中有約定收款責任承擔者除外);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的。
(6)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的。
(二)應納增值稅的計算。
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應納增值稅按下列辦法計算:
1.一般納稅人出口貨物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出口貨物若已按征退稅率之差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并已經轉入成本的,相應的稅額應轉回進項稅額。
(1)出口貨物耗用的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主營業務成本×(投入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生產成本)
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均為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的主營業務成本、生產成本。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大于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金額時,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為不予退(免)稅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金額。
(2)出口企業應分別核算內銷貨物和增值稅征稅的出口貨物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未分別核算的,其相應的生產成本、主營業務成本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進料加工手冊海關核銷后,出口企業應對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進行清算。清算公式為:
清算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實際保稅進口料件總額-退(免)稅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進料加工副產品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
若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與各納稅期扣減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之和存在差額時,應在清算的當期相應調整銷項稅額。當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總額大于出口貨物離岸金額時,其差額部分不得扣減其他出口貨物金額。
2.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1+征收率)×征收率
八、適用消費稅退(免)稅或征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的出口貨物,如果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實行下列消費稅政策:
(一)適用范圍。
1.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的貨物,免征消費稅,如果屬于購進出口的貨物,退還前一環節對其已征的消費稅。
2.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免征消費稅,但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3.出口企業出口或視同出口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貨物,應按規定繳納消費稅,不退還其以前環節已征的消費稅,且不允許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消費稅款中抵扣。
(二)消費稅退稅的計稅依據。
出口貨物的消費稅應退稅額的計稅依據,按購進出口貨物的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和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確定。
屬于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金額;屬于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為已征且未在內銷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中抵扣的購進出口貨物數量;屬于復合計征消費稅的,按從價定率和從量定額的計稅依據分別確定。
(三)消費稅退稅的計算。
消費稅應退稅額=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比例稅率+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退稅計稅依據×定額稅率
九、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其他規定
(一)認定和申報。
1.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消費稅退(免)稅或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辦理退(免)稅認定。
2.經過認定的出口企業及其他單位,應在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委托出口的貨物,由委托方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消費稅退(免)稅和免稅。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由作為購買方的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申報退稅。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經省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停止其退(免)稅資格。
(二)若干征、退(免)稅規定
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退(免)稅認定之前的出口貨物勞務,在辦理退(免)稅認定后,可按規定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或免稅及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2.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稅政策的,除特殊區域內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外,如果未按規定申報免稅,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3.開展進料加工業務的出口企業若發生未經海關批準將海關保稅進口料件作價銷售給其他企業加工的,應按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
4.卷煙出口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按國家批準的免稅出口卷煙計劃購進的卷煙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5.發生增值稅、消費稅不應退稅或免稅但已實際退稅或免稅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當補繳已退或已免稅款。
6.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不包括本通知附件7所列貨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為附件9所列原料的,應執行該原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上述出口貨物的增值稅退稅率為附件9所列該原料海關稅則號在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中對應的退稅率。
7.國家批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給免稅店的進口免稅貨物免征增值稅。
(三)外貿企業核算要求
外貿企業應單獨設賬核算出口貨物的購進金額和進項稅額,若購進貨物時不能確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記入出口庫存賬,用于其他用途時應從出口庫存賬轉出。
(四)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已簽訂出口合同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抵退稅。在貨物向海關報關出口后,應按規定申報退(免)稅,并辦理已退(免)稅的核銷手續。多退(免)的稅款,應予追回。生產企業申請時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2.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3.生產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生產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
4.上一年度凈資產大于同期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
5.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逃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
十、出口企業及其他單位具體認定辦法及出口退(免)稅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十一、本通知除第一條第(二)項關于國內航空供應公司生產銷售給國內和國外航空公司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第六條第(一)項關于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第九條第(二)項關于國家批準的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給免稅店的進口免稅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有關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外,其他規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稄U止的文件和條款目錄》(見附件10)所列的相應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
1.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doc
2.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doc
3.海洋工程結構物和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的具體范圍.doc
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doc
5.列名生產企業的具體范圍.doc
6.列名原材料的具體范圍.doc
7.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和鉆石及其飾品的具體范圍.doc
8.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的具體范圍.doc
9.原料名稱和海關稅則號表.doc
10.廢止的文件和條款目錄.doc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201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