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字號:大︱中︱小 2009-06-08 16:14:26 集團辦公室 點擊數:
中國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資本金比例被調低。5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關于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了鋼鐵、水泥、鐵路、房地產開發等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自5月25日開始執行。
通知稱,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既是宏觀調控手段,也是風險約束機制。該制度自1996年建立以來,對改善宏觀調控、促進結構調整、控制企業投資風險、保障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用。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擴大國內需求,有保有壓,促進結構調整,有效防范金融風險,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國務院決定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通知要求,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鋼鐵、電解鋁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40%。
——水泥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5%。
——煤炭、電石、鐵合金、燒堿、焦炭、黃磷、玉米深加工、機場、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鐵路、公路、城市軌道交通、化肥(鉀肥除外)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5%。
——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30%。
——其他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
通知強調,經國務院批準,對個別情況特殊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可以適當降低最低資本金比例要求。屬于國家支持的中小企業自主創新、高新技術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可以適當降低。外商投資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
通知提出,金融機構在提供信貸支持和服務時,要堅持獨立審貸,切實防范金融風險。要根據借款主體和項目實際情況,參照國家規定的資本金比例要求,對資本金的真實性、投資收益和貸款風險進行全面審查和評估,自主決定是否發放貸款以及具體的貸款數量和比例。
通知要求,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凡尚未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辦理備案手續的投資項目,以及金融機構尚未貸款的投資項目,均按照本通知執行。已經辦理相關手續但尚未開工建設的投資項目,參照本通知執行。
此外,通知稱,國家將根據經濟形勢發展和宏觀調控需要,適時調整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
國務院辦公廳此次發布的通知,是對此前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的細化和落實。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調動社會和企業的投資積極性,擴大投資需求,調整和優化投資結構。2009年4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對現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進行調整。
會議決定,降低城市軌道交通、煤炭、機場、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鐵路、公路、商品住房、郵政、信息產業、鉀肥等項目資本金比例,同時適當提高屬于“兩高一資”的電石、鐵合金、燒堿、焦炭、黃磷項目以及電解鋁、玉米深加工項目的資本金比例。
會議要求,金融機構要認真評估項目,在提供信貸支持和服務的同時,切實防范金融風險。
在上一輪宏觀調控初期,國務院辦公廳于2004年4月26日發布通知(國發〔2004〕13號),對鋼鐵、電解鋁、水泥、房地產開發行業建設項目資本金比例進行了調整,即鋼鐵項目資本金比例由25%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水泥、電解鋁、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含經濟適用房項目)資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200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