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字號:大︱中︱小 2009-03-26 16:40:36 集團辦公室 點擊數:
國稅函〔2009〕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嚴峻形勢,促進我國外貿出口健康發展,優化退稅服務,經研究,稅務總局決定對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制度進行簡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后,一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第二條規定的第二種方式進行單證備案,即在《出口貨物備案單證目錄》的“備案單證存放處”欄內注明備案單證存放地點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條規定的第一種方式進行單證備案,不必將備案單證統一編號裝訂成冊。
二、國稅發〔2005〕199號第四條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執行,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再要求其提供備案單證。稅務機關可在退稅審核發現疑點以及退稅評估、退稅日常檢查時,向出口企業調取備案單證進行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