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增值稅轉型改革中央相關部委答記者問》的摘結
字號:大︱中︱小 2009-02-12 16:25:55 集團辦公室 點擊數:
近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批準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提交的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2008年11月11日就增值稅轉型改革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在當前經濟形勢下推出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保持我國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有什么重大意義?
答:增值稅轉型改革,允許企業抵扣其購進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將消除我國當前生產型增值稅制產生的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在維持現行稅率不變的前提下,是一項重大的減稅政策。由于它可避免企業設備購置的重復征稅,有利于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目前,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危機已波及歐洲、亞洲、拉丁美洲,全球經濟增長出現明顯放緩勢頭,一些國家甚至出現經濟衰退的跡象,金融危機正在對實體經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在這種形勢下,適時推出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于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我國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帶來的不利影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據測算,此項改革財政預計將減收超過1200億元,是我國歷史上單項稅制改革減稅力度最大的一次,相信這一政策的出臺對于我國經濟的持續平穩較快發展會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
問:增值稅轉型改革對于完善增值稅制度有什么重要意義?
答:增值稅制的一大優點是能夠避免生產專業化過程中的重復征稅問題。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制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生產型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已征增值稅,稅基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稅基最大,但重復征稅也最嚴重。收入型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當期折舊所含的增值稅,稅基相當于國民收入,稅基其次。消費型允許一次性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稅基相當于最終消費,稅基最小,但消除重復征稅也最徹底。在目前世界上140多個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
1994年,我國選擇采用生產型增值稅,一方面是出于財政收入的考慮,另一方面則為了抑制投資膨脹。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和經濟全球化的縱深發展,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要適時實施這項改革,“十一五規劃”明確在十一五期間完成這一改革。自2004年7月1日起,在東北、中部等部分地區已先后實行了改革試點,試點工作運行順利,達到了預期目標。2008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研究制定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同意的全國人大財經委關于預算草案審查結果報告,明確提出爭取2009年在全國推開增值稅轉型改革。在這種情況下,國務院決定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規范和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使稅收制度更加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并為最終完善增值稅制、完成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5年內制定增值稅法的任務創造條件。
問: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此次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內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為預防出現稅收漏洞,將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設備范圍之外。同時,作為轉型改革的配套措施,將相應取消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問:增值稅轉型改革在東北和中部等局部地區試點的情況如何?此次轉型改革方案與試點辦法有什么不同?
答:根據國務院的部署,2004年7月1日起,轉型試點首先在東北三省的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等八大行業進行;2007年7月1日起,將試點范圍擴大到中部六省26個老工業基地城市的電力業、采掘業等八大行業;2008年7月1日,又將試點范圍擴大到內蒙古自治區東部五個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以外,其他試點地區實行的試點辦法的主要內容是:對企業新購入的設備所含進項稅額,先抵減欠繳增值稅,再在企業本年新增增值稅的額度內抵扣,未抵扣完的進項稅余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據統計,截至2007年底,東北和中部轉型試點地區新增設備進項稅額總計244億元,累計抵減欠繳增值稅額和退給企業增值稅額186億元。試點工作運行順利,有力地推動試點地區經濟發展、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也為全面推開增值稅轉型改革積累了豐富的經驗。
與試點辦法相比,此次全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在三個方面作了調整:一是企業新購進設備所含進項稅額不再采用退稅辦法,而是采取規范的抵扣辦法,企業購進設備和原材料一樣,按正常辦法直接抵扣其進項稅額;二是轉型改革在全國所有地區推開,取消了地區和行業限制;三是為了保證增值稅轉型改革對擴大內需的積極效用,轉型改革后企業抵扣設備進項稅額時不再受其是否有應交增值稅增量的限制。
問:納入抵扣范圍的固定資產具體指什么?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能否允許納入抵扣范圍?
答:現行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因此,轉型改革后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仍然是上述范圍。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
問:此次改革為什么要相應取消進口設備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答:此次改革要取消的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政策,主要是指《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等部門關于當前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規定的增值稅免稅政策。這些政策是在我國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背景下出臺的,主要是為了鼓勵相關產業擴大利用外資、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但在執行中也反映出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進口免稅設備范圍較寬,不利于自主創新、設備國產化和我國裝備制造業的振興;二是內資企業進口設備的免稅范圍小于外資企業,稅負不公。轉型改革后,企業購買設備,不管是進口的還是國產的,其進項稅額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經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原來對進口設備免稅的必要性已不復存在,這一政策應予停止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也是在生產型增值稅和對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的背景下出臺的。由于轉型改革后,這部分設備一樣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也相應停止執行。
問:請問將金屬礦和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率從13%恢復到17%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1994年稅制改革時,部分礦產品仍實行計劃價格和計劃調撥、歷史遺留問題較多,經國務院批準,1994年5月起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稅率由17%調整為13%。這一政策對采掘業的穩定和發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出現一些問題,主要有:一是對不可再生的礦產資源適用低稅率,不符合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要求;二是減少了資源開采地的稅收收入,削弱資源開采地提供公共產品的能力;三是礦產資源基本都作為原料使用,礦山企業少交的增值稅因下個環節減少進項稅額而補征回來,政策效果并不明顯;四是導致征納雙方要對這類適用低稅率的貨物與其他貨物劃分,增大征收和納稅成本。
轉型改革后,礦山企業外購設備將納入進項稅額的抵扣范圍,整體稅負將有所下降,為公平稅負,規范稅制,促進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需要將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
提高礦產品增值稅稅率以后,因下個環節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相應增加,最終產品所含的增值稅在總量上并不會增加或減少,只是稅負在上下環節之間會發生一定轉移,在總量上財政并不因此增加或減少收入。
問:此次改革對中小企業的發展有何具體措施?
答:適用轉型改革的對象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改革后這些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會普遍下降,而規模小、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由于是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且不抵扣進項稅額,其增值稅負擔不會因轉型改革而降低。
現行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因此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需要相應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紤]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分工業和商業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調,將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個更加有利的發展環境。此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將通過調高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等政策在稅收上進一步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
背景: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全國范圍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審議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
會議指出,經國務院批準,自2004年7月1日起,東北、中部等部分地區先后進行增值稅轉型改革試點,取得預期成效。
為擴大國內需求,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會議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將礦產品增值稅稅率恢復到17%。經測算,明年實施該項改革將減少當年增值稅收入約1200億元、城市維護建設稅收入約60億元、教育費附加收入約36億元,增加企業所得稅約63億元,增減相抵后將減輕企業稅負共約1233億元。
為確保增值稅轉型改革順利實施,做好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之間的銜接,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修訂草案)》。會議決定,上述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后,由國務院公布施行。
200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