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口退稅政策大事記錄
字號:大︱中︱小 2009-02-12 14:53:35 集團辦公室 點擊數: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頒發了《關于批轉財政部〈關于對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的規定〉的通知》,規定從1985年4月1日起實行對出口產品退稅政策。退稅政策布局無疑贏得了出口企業的普遍歡迎和外貿曲線的一路上揚。
1994年1月1日,隨著國家稅制的改革,我國改革了已有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1996年,由于財政原因,中國政府將退稅率分別降為3%、5%和9%。
1997年開始的亞洲經濟危機造成中國出口的大幅度下降,政府從1998年開始逐漸將出口退稅率調高,出口商品的綜合退稅率由原來的6%提高到15%。
2002年,對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出口退稅全面實行“免、抵、退”稅辦法,企業可以直接得到出口退稅帶來的實惠。
2003年由于經濟局部過熱,出口欠稅嚴重,政府將出口退稅率由15.51%調整到12.51%。
2003年10月1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稅率的通知》正式出臺,主要內容包括:自2004年1月1日起,對出口退稅機制進行結構性調整,適當降低出口退稅率;加大中央財政對出口退稅的支持力度;建立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出口退稅的新機制;推進外貿體制改革,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提高出口整體效益。
2006年1月1日起將取消多項皮革類原材料的出口退稅政策,并下調了部分產品的出口退稅率。 被取消出口退稅類別最多的是皮革類原材料,包括生毛皮、藍濕皮、濕革和干革,這類原材料多被使用在服裝鞋帽等產品的制造上。
(200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