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下)
字號:大︱中︱小 2017-05-23 16:20:56 點擊數:
(續上篇)
三十一、隨附單證
本欄目根據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選擇填報除本規范第二十條規定的許可證件以外的其他進出口許可證件或監管證件代碼及編號。
本欄目分為隨附單證代碼和隨附單證編號兩欄,其中代碼欄應按海關規定的《監管證件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證件代碼;編號欄應填報證件編號。
(一)加工貿易內銷征稅報關單,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c”,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海關審核通過的內銷征稅聯系單號。
(二)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貨物
一份報關單僅對應一份原產地證書或原產地聲明。有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單填制要求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第51號公告執行。
三十二、標記嘜碼及備注
本欄目填報要求如下:
(一)標記嘜碼中除圖形以外的文字、數字。
(二)受外商投資企業委托代理其進口投資設備、物品的進出口企業名稱。
(三)與本報關單有關聯關系的,同時在業務管理規范方面又要求填報的備案號,填報在電子數據報關單中“關聯備案”欄。
加工貿易結轉貨物及憑《征免稅證明》轉內銷貨物,其對應的備案號應填報在“關聯備案”欄。
減免稅貨物結轉進口(轉入),報關單“關聯備案”欄應填寫本次減免稅貨物結轉所申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減免稅貨物結轉聯系函》的編號。
減免稅貨物結轉出口(轉出),報關單“關聯備案”欄應填寫與其相對應的進口(轉入)報關單“備案號”欄中《征免稅證明》的編號。
(四)與本報關單有關聯關系的,同時在業務管理規范方面又要求填報的報關單號,填報在電子數據報關單中“關聯報關單”欄。
加工貿易結轉類的報關單,應先辦理進口報關,并將進口報關單號填入出口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先填寫出口報關單,再填寫進口報關單,并將出口報關單號填入進口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減免稅貨物結轉出口(轉出),應先辦理進口報關,并將進口(轉入)報關單號填入出口(轉出)報關單的“關聯報關單”欄。
(五)辦理進口貨物直接退運手續的,本欄目填報“<ZT”+“海關審核聯系單號或者《海關責令進口貨物直接退運通知書》編號”+“>”。
(六)保稅監管場所進出貨物,在“保稅/監管場所”欄填寫本保稅監管場所編碼(保稅物流中心(B型)填報本中心的國內地區代碼),其中涉及貨物在保稅監管場所間流轉的,在本欄填寫對方保稅監管場所代碼。
(七)涉及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的,填寫海關加工貿易貨物銷毀處置申報表編號。
(八)當監管方式為“暫時進出貨物”(2600)和“展覽品”(2700)時,如果為復運進出境貨物,在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本欄內分別填報“復運進境”、“復運出境”。
(九)跨境電子商務進出口貨物,在本欄目內填報“跨境電子商務”。
(十)加工貿易副產品內銷,在本欄內填報“加工貿易副產品內銷”。
(十一)服務外包貨物進口,填報“國際服務外包進口貨物”。
(十二)公式定價進口貨物應在報關單備注欄內填寫公式定價備案號,格式為:“公式定價”+備案編號+“@”。對于同一報關單下有多項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項或某幾項商品為公式定價備案的,則備注欄內填寫應為:“公式定價”+備案編號+“#”+商品序號+“@”。
(十三)獲得《預審價決定書》的進出口貨物,應在報關單備注欄內填報《預審價決定書》編號,格式為預審價(P+2位商品項號+決定書編號),若報關單中有多項商品為預審價,需依次寫入括號中。
(十四)含預歸類商品報關單,應在報關單備注欄內填寫預歸類R-3-關區代碼-年份-順序編號,其中關區代碼、年份、順序編號均為4位數字,例如R-3-0100-2016-0001。
(十五)含歸類裁定報關單,應在報關單備注欄內填寫歸類裁定編號,格式為“c”+四位數字編號,例如c0001。
(十六)申報時其他必須說明的事項填報在本欄目。
三十三、項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打印。第一行填報報關單中的商品順序編號;第二行專用于加工貿易、減免稅等已備案、審批的貨物,填報和打印該項貨物在《加工貿易手冊》或《征免稅證明》等備案、審批單證中的順序編號。
有關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報關單填制要求按照海關總署2016年第51號公告執行。
加工貿易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報關單,第一行填報報關單中的商品順序編號,第二行填報該項商品在《加工貿易手冊》中的商品項號,用于核銷對應項號下的料件或成品數量。其中第二行特殊情況填報要求如下:
(一)深加工結轉貨物,分別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的進口料件項號和出口成品項號填報。
(二)料件結轉貨物(包括料件、制成品和未完成品折料),出口報關單按照轉出《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進口報關單按照轉進《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三)料件復出貨物(包括料件、邊角料),出口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如邊角料對應一個以上料件項號時,填報主要料件項號。料件退換貨物(包括料件、不包括未完成品),進出口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中進口料件的項號填報。
(四)成品退換貨物,退運進境報關單和復運出境報關單按照《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成品的項號填報。
(五)加工貿易料件轉內銷貨物(以及按料件辦理進口手續的轉內銷制成品、殘次品、未完成品)應填制進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進口料件的項號;加工貿易邊角料、副產品內銷,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對應的進口料件項號。如邊角料或副產品對應一個以上料件項號時,填報主要料件項號。
(六)加工貿易成品憑《征免稅證明》轉為減免稅貨物進口的,應先辦理進口報關手續。進口報關單填報《征免稅證明》中的項號,出口報關單填報《加工貿易手冊》原出口成品項號,進、出口報關單貨物數量應一致。
(七)加工貿易貨物銷毀,本欄目應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相應的進口料件項號。
(八)加工貿易副產品退運出口、結轉出口,本欄目應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新增的變更副產品的出口項號。
(九)經海關批準實行加工貿易聯網監管的企業,按海關聯網監管要求,企業需申報報關清單的,應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包括形式進出口)報關單前,向海關申報“清單”。一份報關清單對應一份報關單,報關單上的商品由報關清單歸并而得。加工貿易電子賬冊報關單中項號、品名、規格等欄目的填制規范比照《加工貿易手冊》。
三十四、商品編號
本欄目填報的商品編號由10位數字組成。前8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確定的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同時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確定的商品編碼,后2位為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附加編號。
三十五、商品名稱、規格型號
本欄目分兩行填報及打印。第一行填報進出口貨物規范的中文商品名稱,第二行填報規格型號。
具體填報要求如下:
(一)商品名稱及規格型號應據實填報,并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所提交的合同、發票等相關單證相符。
(二)商品名稱應當規范,規格型號應當足夠詳細,以能滿足海關歸類、審價及許可證件管理要求為準,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商品規范申報目錄》中對商品名稱、規格型號的要求進行填報。
(三)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填報的內容必須與備案登記中同項號下貨物的商品名稱一致。
(四)對需要海關簽發《貨物進口證明書》的車輛,商品名稱欄應填報“車輛品牌+排氣量(注明cc)+車型(如越野車、小轎車等)”。進口汽車底盤不填報排氣量。車輛品牌應按照《進口機動車輛制造廠名稱和車輛品牌中英文對照表》中“簽注名稱”一欄的要求填報。規格型號欄可填報“汽油型”等。
(五)由同一運輸工具同時運抵同一口岸并且屬于同一收貨人、使用同一提單的多種進口貨物,按照商品歸類規則應當歸入同一商品編號的,應當將有關商品一并歸入該商品編號。商品名稱填報一并歸類后的商品名稱;規格型號填報一并歸類后商品的規格型號。
(六)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產品內銷,邊角料復出口,本欄目填報其報驗狀態的名稱和規格型號。
(七)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于《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范圍內的汽車生產件的,應按以下要求填報:
1.商品名稱填報進口汽車零部件的詳細中文商品名稱和品牌,中文商品名稱與品牌之間用“/”相隔,必要時加注英文商業名稱;進口的成套散件或者毛坯件應在品牌后加注“成套散件”、“毛坯”等字樣,并與品牌之間用“/”相隔。
2.規格型號填報汽車零部件的完整編號。在零部件編號前應當加注“S”字樣,并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零部件編號之后應當依次加注該零部件適用的汽車品牌和車型。
汽車零部件屬于可以適用于多種汽車車型的通用零部件的,零部件編號后應當加注“TY”字樣,并用“/”與零部件編號相隔。
與進口汽車零部件規格型號相關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或者海關規定的其他需要申報的要素,如“功率”、“排氣量”等,應當在車型或“TY”之后填報,并用“/”與之相隔。
汽車零部件報驗狀態是成套散件的,應當在“標記嘜碼及備注”欄內填報該成套散件裝配后的最終完整品的零部件編號。
(八)進口貨物收貨人以一般貿易方式申報進口屬于《需要詳細列名申報的汽車零部件清單》(海關總署2006年第64號公告)范圍內的汽車維修件的,填報規格型號時,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注“W”,并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進口維修件的品牌與該零部件適用的整車廠牌不一致的,應當在零部件編號前加注“WF”,并與零部件編號之間用“/”相隔。其余申報要求同上條執行。
三十六、數量及單位
本欄目分三行填報及打印。
(一)第一行應按進出口貨物的法定第一計量單位填報數量及單位,法定計量單位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統計商品目錄》中的計量單位為準。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計量單位的,應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計量單位填報數量及單位。無法定第二計量單位的,本欄目第二行為空。
(三)成交計量單位及數量應填報并打印在第三行。
(四)法定計量單位為“千克”的數量填報,特殊情況下填報要求如下:
1.裝入可重復使用的包裝容器的貨物,應按貨物扣除包裝容器后的重量填報,如罐裝同位素、罐裝氧氣及類似品等。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裝材料和包裝容器的貨物,按貨物的凈重填報(即包括內層直接包裝的凈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裝的罐頭、藥品及類似品等。
3.按照商業慣例以公量重計價的商品,應按公量重填報,如未脫脂羊毛、羊毛條等。
4.采用以毛重作為凈重計價的貨物,可按毛重填報,如糧食、飼料等大宗散裝貨物。
5.采用零售包裝的酒類、飲料、化妝品,按照液體部分的重量填報。
(五)成套設備、減免稅貨物如需分批進口,貨物實際進口時,應按照實際報驗狀態確定數量。
(六)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根據《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歸類規則應按完整品歸類的,按照構成完整品的實際數量填報。
(七)加工貿易等已備案的貨物,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加工貿易手冊》中同項號下貨物的計量單位一致,加工貿易邊角料和副產品內銷、邊角料復出口,本欄目填報其報驗狀態的計量單位。
(八)優惠貿易協定項下進出口商品的成交計量單位必須與原產地證書上對應商品的計量單位一致。
(九)法定計量單位為立方米的氣體貨物,應折算成標準狀況(即攝氏零度及1個標準大氣壓)下的體積進行填報。
三十七、原產國(地區)
原產國(地區)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執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以及海關總署關于各項優惠貿易協定原產地管理規章規定的原產地確定標準填報。同一批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不同的,應分別填報原產國(地區)。進出口貨物原產國(地區)無法確定的,填報“國別不詳”(代碼701)。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
三十八、最終目的國(地區)
最終目的國(地區)填報已知的進出口貨物的最終實際消費、使用或進一步加工制造國家(地區)。不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直接運輸貨物,以運抵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經過第三國(地區)轉運的貨物,以最后運往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同一批進出口貨物的最終目的國(地區)不同的,應分別填報最終目的國(地區)。進出口貨物不能確定最終目的國(地區)時,以盡可能預知的最后運往國(地區)為最終目的國(地區)。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國別(地區)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國家(地區)名稱及代碼。
三十九、單價
本欄目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單位價格。無實際成交價格的,本欄目填報單位貨值。
四十、總價
本欄目填報同一項號下進出口貨物實際成交的商品總價格。無實際成交價格的,本欄目填報貨值。
四十一、幣制
本欄目應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相應的貨幣名稱及代碼填報,如《貨幣代碼表》中無實際成交幣種,需將實際成交貨幣按申報日外匯折算率折算成《貨幣代碼表》列明的貨幣填報。
四十二、征免
本欄目應按照海關核發的《征免稅證明》或有關政策規定,對報關單所列每項商品選擇海關規定的《征減免稅方式代碼表》中相應的征減免稅方式填報。
加工貿易貨物報關單應根據《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填報;《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征免規定為“保金”或“保函”的,應填報“全免”。
四十三、特殊關系確認
本欄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第十六條,填報確認進出口行為中買賣雙方是否存在特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買賣雙方存在特殊關系,在本欄目應填報“是”,反之則填報“否”:
(一)買賣雙方為同一家族成員的。
(二)買賣雙方互為商業上的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買賣雙方都直接或者間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間接地擁有、控制或者持有對方5%以上(含5%)公開發行的有表決權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員、高級職員或者董事的。
(八)買賣雙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員的。
買賣雙方在經營上相互有聯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獨家代理、獨家經銷或者獨家受讓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規定,也應當視為存在特殊關系。
本欄目出口貨物免予填報,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四十四、價格影響確認
本欄目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七條,填報確認納稅義務人是否可以證明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生影響 ,納稅義務人能證明其成交價格與同時或者大約同時發生的下列任何一款價格相近的,應視為特殊關系未對成交價格產生影響,在本欄目應填報“否”,反之則填報“是”:
(一)向境內無特殊關系的買方出售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二)按照《審價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三)按照《審價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所確定的相同或者類似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本欄目出口貨物免予填報,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四十五、與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支付確認
本欄目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填報確認買方是否存在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括在進口貨物的實付、應付價格中。
買方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并且符合《審價辦法》第十三條的,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確認”欄目應填報“是”。
買方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但納稅義務人無法確認是否符合《審價辦法》第十三條的,在本欄目應填報“是”。
買方存在需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且未包含在實付、應付價格中,納稅義務人根據《審價辦法》第十三條,可以確認需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與進口貨物無關的,填報“否”。
買方不存在向賣方或者有關方直接或者間接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或者特許權使用費已經包含在進口貨物實付、應付價格中的,填報“否”。
本欄目出口貨物免予填報,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貨物(內銷保稅貨物除外)免予填報。
四十六、版本號
本欄目適用加工貿易貨物出口報關單。本欄目應與《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成品單耗版本一致,通過《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數據或企業出口報關清單提取。
四十七、貨號
本欄目適用加工貿易貨物進出口報關單。本欄目應與《加工貿易手冊》中備案的料件、成品貨號一致,通過《加工貿易手冊》備案數據或企業出口報關清單提取。
四十八、錄入員
本欄目用于記錄預錄入操作人員的姓名。
四十九、錄入單位
本欄目用于記錄預錄入單位名稱。
五十、海關批注及簽章
本欄目供海關作業時簽注。
本規范所述尖括號(<>)、逗號(,)、連接符(-)、冒號(:)等標點符號及數字,填報時都必須使用非中文狀態下的半角字符。
相關用語的含義:
報關單錄入憑單:指申報單位按報關單的格式填寫的憑單,用作報關單預錄入的依據。該憑單的編號規則由申報單位自行決定。
預錄入報關單:指預錄入單位按照申報單位填寫的報關單憑單錄入、打印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海關尚未接受申報的報關單。
報關單證明聯:指海關在核實貨物實際進出境后按報關單格式提供的,用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向國稅、外匯管理部門辦理退稅和外匯核銷手續的證明文件。
文章來源:海關總署 文章時間:2016-04-27
(2017-5-23)